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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一對一輔導 男老師10余次對初二女生伸出魔爪猥褻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admin    時間: 2019-9-6 12:29
標題: 一對一輔導 男老師10余次對初二女生伸出魔爪猥褻
這是改判的一大關鍵

一對一輔導的老師,10余次對初二女生伸出魔爪,最后一次,女孩剛剛過了14周歲的生日。

本年9月25日,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的這起強制猥褻、猥褻兒童案二審的案件庭審中,出庭支撑抗訴的檢察員義正言辭地說:“我要再次重申,這個案件的審理意義,已經超越结案件事實、情節與法令適用的自己。對這個案件的認定與量刑,還應從人文的角度,體現與結合社會公眾的預期、生理感觉的水平和社會公德的養成,從更高更寬泛的角度去審視。”

這位將個案審理提高到公眾感觉社會公德高度的檢察員,恰是杭州市人民檢察院陳海鷹檢察長。

11月6日,杭州市中院依法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,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全数抗訴意見。

檢察長為什麼親自抗訴這起案件?昨天,陳海鷹講述了這個抗訴案子暗地里的始末。

一對一輔導,男老師屡次伸出魔爪

客岁,“那件事变”發生時小芳(假名)正在讀初二,怙恃給小芳找了一對一輔導老師,每次都是小芳去老師家補課。

沒想到人到中年、看上去笑瞇瞇蠻和氣的男“老師”郭某不是個好東西。從客岁12月開始補課,一向到本年1月,郭某對小芳動手動腳10余次。此中,本年1月27日最后一次猥褻行為實施時,小芳剛剛過了14周歲生日。

本年4月23日,郭某被提起公訴。

一審法院認為,郭某屡次猥褻兒童,其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,猥褻未滿14周歲的兒童直至滿14周歲,應從重處罰,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。

可是,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,一審判決適用法令錯誤,21點,量刑不當,依法提出抗訴。

女孩剛過14周歲生日,這是關鍵點

一審法院判決僅以猥褻兒童罪科罪,也就是說定了郭某一個罪。一審法院認為郭某猥褻小芳十余次,就是算“屡次”。

可是檢察機關不這麼認為。陳海鷹親自挂帥,帶領未成年人檢察部辦案人員辦理該案。

關於抗訴来由,陳海鷹這麼跟錢江晚報記者說:“注重到嗎,郭某最后一次猥褻小芳,小芳剛過14周歲生日,也就是郭某的猥褻行為時間持續超过了被害人14周歲先后兩個時間節點。而在法令上,14周歲是個很首要的節點。根據法令規定,14周歲前,和年滿14周歲,是兩個分歧的法益(刑法學上的用詞,指的是法令所保護的长处)。前者以猥褻兒童罪來科罪,后者則構成为了另外一個罪名‘強制猥褻罪’。”

“國家對婦女兒童權益有特別的法令保護,這是國家司法文明與進步的表現。作為司法機關,必須落實到個案的辦理上,即在法令適用中體現從重原則,能兩罪不定一罪,能從重絕不克不及從輕。本案中,被告人從事教诲職業,操纵其面對年幼女孩的身份职位地方茵蝶,、气力、認知優勢,對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在10次以上,最后一次行為性質尤為嚴重。以是不克不及籠統地認定為‘屡次’,更不克不及讓最后一次能獨立認定且情節惡劣的行為,被以前歷次行為吸取。”

是以,陳海鷹認為,郭某應該二罪並罰。

抗訴乐成,改判有期徒刑五年、制止從業五年

9月25日,在二審審理中,陳海鷹檢察長作為檢察員出庭支撑抗訴。

庭審過程中,陳海鷹向法庭進一步明確了“最后一次猥褻行為具备強制性”“原審被告人的猥褻行為最少在十次以上”等關鍵事實。同時,從對未成年人正当權益實行特别保護的角度,建議法庭對郭某判處從業制止。“對被告人予以嚴懲,不单能讓其支出代價,起到懲戒感化。更首要的是發揮鉴戒、教诲、預防感化,推動引導社會公序良俗的构成。”

郭某當庭暗示認罪悔罪,願意接管法令裁判。

11月6日,杭州市中院依法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,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全数抗訴意見:判決郭某犯猥褻兒童罪,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﹔犯強制猥褻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﹔數罪並罰,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。制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從事教诲及相關事情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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